- 發布人:qzjy
- 時間:2017-04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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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進一步規范學校人事管理,建立健全考勤制度,保障教學、行政、后勤等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,嚴肅工作紀律,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風和職業道德,根據泉教人〔2011〕25號文件精神,結合我校實際,特修訂以下教職工請假制度實施辦法:
一、請假的類別及期限:
1、病假:教職工因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,可請病假。請假期限根據實際病情而定。凡請病假一周及以上者,必須附上病歷卡及縣級以上醫院醫生診斷證明。
2、事假:教職工有私事應盡量安排在公休日,若確有急事需請假應事先提出。
3、公假:教職工根據上級有關部門通知或本單位指派外出參加有關會議、學術講座(交流)、理論學習或業務培訓以及出國出境學習考察等公務活動,可憑文件或通知請公假。
4、婚假:教職工結婚憑結婚證可請婚假。達到法定婚齡結婚,最多可享受15日婚假(除學校特殊需求外,原則上一次性請假)。開學后3周內或期末放假前一個月時間內請婚假,學校不予批準。
5、產假:按照法婚育年齡結婚生育的女教職工,可享受135-180天的產假。其中含產前假15天,難產增15天。夫妻為雙職工的,男方可享受兩周的照顧假。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嬰增15天。產假正值寒暑假,不順延其休假時間。
6、探親假:教職工需要探親者,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進行。若非寒暑假探親,一律按事假處理。
7、喪假:教職工的直系親屬(父母、岳父母、配偶和子女)死亡時,可以請喪假。根據具體情況,由本單位領導批準,最多給予五天的喪假。祖父母(外祖父母)、兄弟死亡時,最多可以請喪假三天。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,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。
二、請假的程序和批準權限
1、教職工凡是需要請假者,一般情況必須按規定程序填寫統一印制的《請假單》,辦理請假手續,特殊情況因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,可由家屬用電話在第一節課前30分鐘內向學校請假。但事后應在兩天內按規定程序補辦請假手續,否則每天扣20元,至辦理手續為止。
2、教職工請一周以內的公、事假或兩周以內的病假其審批權限及程序由分管領導審核;一周以上的公、事假或兩周以上的病假其審批權限及程序由學校校務會研究決定;請公、事假二周以上或病假兩個月以上,由學校提出意見,校長簽名后報送有關材料(包括請假單、病歷證明、育婦“無孕”等相關證明)到本局人事科審批。
3、病事假兩次請假前后連續上班時間均不足15天者按連續假處理。
4、學校正職領導凡請公假、事假、病假按照市教育局有關文件執行。
5、教職工請假經批準,由學校發給《準假通知書》通知其本人。假期滿后,本人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,有關資料學校應存檔備查。
三、請假期間的有關生活待遇
1、教職工病、事假在兩個月以內的,本人的崗位工資、薪級工資、教齡津貼按百分之百發給。請病、事假期間獎勵性績效、交通伙食補貼不發。
當月教職工病、事假1-14天的,崗位津貼按上級文件規定可按如下辦法扣發崗位津貼:根據該教師的崗位津貼(未扣前)除以21.75天(《勞動法》法定月計薪天數)乘以其請假的天數得出其扣發的崗位津貼金額。當月病、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十五天的,崗位津貼和績效不發。
2、教職工病、事假超過兩個月的,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、事假期間工資:
(1)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,發給本人崗位工資、薪級工資、教齡津貼的百分之九十,崗位津貼不發。
?? (2)工作年限滿十年的,本人的崗位工資、薪級工資、教齡津貼照發,崗位津貼不發。
3、教職工病、事假超過六個月的,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、事假期間工資:
(1)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,發給本人崗位工資、薪級工資、教齡津貼的百分之七十,崗位津貼不發。
(2)工作年限滿十年及其以上的,發給本人崗位工資、薪級工資、教齡津貼的百分之八十,崗位津貼不發。
上述(1)(2)項工作人員中,榮獲省、市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、勞動模范稱號,仍然保持榮譽的,病假期間的工資,經過省、市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準,可以適當提高10-15%的病假工資,但不能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。
4、精神病患者、癌癥病人在病假期間,也應按規定計發病假工資。
5、有三年以上病史的精神病患者,不能堅持正常工作,并防礙他人工作的,經勞動能力鑒定和組織批準,在養病期間,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。
6、職工留用察看期間請病假,其生活費高于本人病假待遇的,改按病假待遇發給。
7、大、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間請婚假、產假或病事假的,其見習期相應順延。
8、工作人員因公負傷(包括軍隊復員、轉業人員舊傷復發),在醫療期間原工資照發。
9、婚假、產假、公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變。
10、喪假及奔喪路程工資照發,但途中車旅費自理。
11、請病、事假特教津貼按實際天數扣發。
12、請病、事假、探親假、婚假、喪假、產假期間的有關月績效工資發放:
(1)病、事假每天扣50元(年終獎勵性績效工資每天扣10元)
(2)曠課(曠工):每課時(天)扣200元
(3)學校規定的所有活動(校會、教研活動、升旗儀式、課間操、勞動課、教研組會議與聽課以及其他集體活動)請假一次扣10元,第三次起每次扣50元,無請假者以曠工論處。
(4)全學期中曠課累計2節以上(含2節),不參與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。
(5)全學期病事假累計2個月及以上假期,按本人崗位對應基礎性績效工資的50%計發并不參與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。
(6)按規定享受探親、喪假,其假期間發給本人崗位對應基礎性績效工資額,獎勵性的績效工資在規定假期內不受影響(包括公假)。
(7)按規定享受產假的教職工,其產假期間全額發給本人崗位對應基礎性績效工資。在規定的產假內按本校同類人員獎勵性績效工資平均水平的50%計發。
四、曠課(曠職)的界定和處罰
1、雖有正當的請假理由,但無辦理請假手續或自行請他人頂崗代職,沒經領導批準的,均視為曠職或曠課。
2、嚴格執行課程表的排課,不得任意調課,調課需書面申請,經教務處或德育處簽署意見后上報學校分管領導審批,擅自調課均當曠課處理。
3、不按時上課(上班)或提前下課的,以曠課、曠工論處,上課遲到早退15分鐘以內的每次扣50元,15分鐘以上者以曠課論處。
4、生活教師上班不在崗位的以曠職論處,按照合同條款處罰。
5、請假批準期限已滿,凡未辦理續假報批手續而超假的以礦職論處。
6、本學期內累計曠課兩節者,取消當年評優、評先、評聘職稱(生活教師、后勤、行政人員曠職兩天同等論處),曠課三節課者解除聘任合同,并按規定辦理降級聘任或辭退手續。
7、教職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,自離崗之日起停發其工資(包括職務標準工資,津貼部分,省、市崗位補貼等)。學校應敦促其本人及時返回工作崗位,如其本人堅決不返校,離崗連續超過一個月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個月者,即按自動離職處理。
本于辦法提交2017年7月2日學校教代會九屆二次會議審議通過,并于2017年8月1日開始正式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