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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學生管理
第五十七條 按有關規定被學校錄取或轉入本校學習的學生,都要求建立學生學籍。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,按國家教委頒布的規定管理學籍,建立學生檔案。
第五十八條 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,學校應給予表彰獎勵,對違反校規者,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。
第五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權利:
(一)接受平等教育。對教者獎懲不公平,有權提出意見。
(二)參與學校管理、評議教師和學校工作。
(三)參與學校安排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,使用和維護教學設備和儀器。
(四)在學習成績和評語等上獲得公正評價。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的學業證書。
(五)享有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。
第六十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法律、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。
(二)規范行為,尊敬師長,關心班級,友愛同學,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。
(三)勤奮學習,苦練技能,培養能力,立志成才。
(四)文明守紀,不隨地吐痰、不亂扔紙屑和雜物、不亂定亂畫、不浪費糧食、不亂花零錢;不損壞公物和花草,不講粗話臟話。
(五)維護學校聲譽,用實際行動為學校增光添彩。
第九章 附則
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,報市教育局批準實施。
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據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,使學校各項工作有章可循,學校原制定的各類規章制度凡與本章程不一致的,一律以本章程為準。
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與法律、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抵觸,一律以法律、法規和政策為準。
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由校長室負責解釋。自批準之日起實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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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 泉州市盲聾啞學校
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 2005年2月修訂